河南国税12366热线十一月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16-11-23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河南国税 阅读数:1187

问题一 安全保护服务,可以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执行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安全保护服务,是指提供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等的业务活动。包括场所住宅保安、特种保安、安全系统监控以及其他安保服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因此,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税〔201636号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税〔201636号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问题二 保险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因此,保险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车船税属于代理服务,收取的手续费应按照经纪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

问题三 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问题。根据财税〔201647规定:201651日至7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目前该政策已到期,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 号)规定,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平稳运行,现将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1 + 3 % x3 %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1 + 5 % x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二、本通知自2016 8 1 日起执行,停止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问题四 医疗垃圾的焚烧处理在营业税时免税,营改增后是否继续享受免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即征即退70%

因此,垃圾处理劳务一直属于征收增值税范围,符合财税〔201578号规定的垃圾处理即征即退70%

问题五 住宿业一般纳税人存在清洗类业务外包行为,目前相关政策规定,购进的居民日常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请问清洗服务是否属于居民日常服务业,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因此,住宿业一般纳税人将清洗类业务外包的行为属于购进其他生活服务,不属于居民日常服务,如果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六 保安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按照差额前的销售额还是差额后的销售额来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6号公告)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问题七 劳务派遣单位能否根据不同的对象在选择适用税率的同时选择简易办法差额征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因此,劳务派遣单位不可以在选择适用税率的同时选择简易办法差额征税。

问题八  关于保险公司业务代理人,其中少数个人保险代理人有残疾证,能否享受增值税减免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因此,有残疾证的个人保险代理人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问题九  关于跨县市外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预缴税款时间问题。总局2016年第17号公告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实际操作中,有的纳税人报验登记时纳税期限核定为按月,有的核定为次,该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因此,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期限,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原则上,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应按照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执行,确实不能按固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可以按次预缴税款。

问题十 景区门票属于旅游服务还是文化服务?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因此,景区门票收入属于提供游览场所取得的收入,根据上述规定应按“文化服务”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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