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国税近期营改增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16-11-17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1249

1.房地产企业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该如何预缴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二条规定,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应按如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51日后自行开发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3%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各类组织收取的会费相关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因此,各类组织收取的会费应按销售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会员权征收增值税。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五条规定,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3.销售不动产代开发票的时候,备注栏需要填写不动产的地址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4.家政服务公司提供的家政服务业务,营改增后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第一条第(三十一)项的规定,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家政服务企业,是指在企业营业执照的规定经营范围中包括家政服务内容的企业。

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是指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家政服务员:

1.依法与家政服务企业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且在该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家政服务企业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对已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险或者下岗职工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家政服务员,如果本人书面提出不再缴纳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应的社会保险,并出具其所在乡镇或者原单位开具的已缴纳相关保险的证明,可视同家政服务企业已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

3.家政服务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其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第六条规定,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和第五条政策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5.本次营改增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应该按什么项目和税率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属于贷款服务,应按照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金融服务应税行为税率为6%

6.企业交车险的时候,保险公司代收的车船税没有开具发票,是在保险发票的备注栏里体现的,这样开具发票可以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文件规定,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因此,企业交车险的时候,保险公司代收的车船税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

7.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在还需要在中国税务报上面刊登遗失声明吗?

答:不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1995292号)同时废止。

8.物业管理中心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51日以后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9.季度中间成立的小规模企业,按季申报增值税,当季申报时经营期不足三个月,如何享受小微企业优惠?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第(三)款第一部分规定,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10.从事商品销售的小规模纳税人,第一与第二季度销售额都没有超过9万元,但是第三季度的销售额超过9万元标准较多,导致前三季度销售额总额远远超过27万元(超过季均9万元),企业是仅就第三季度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还是需要按前三季度的总销售额补缴税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因此,企业应仅就第三季度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即可。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因此,如果企业销售额较大,达到办理一般纳税人的销售额标准,应按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仅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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