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脚下埋地雷 ——附条件取得土地使用权增值税处理

发布时间:2016-10-31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任殿飞 方斌国 阅读数:1307

所谓附条件取得土地使用权,就是政府在出让土地使用权时,附加了一定的条件,比如配建保障房、代建公益项目等,也就是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照出让方的要求无偿配建保障房、公益设施等,那么完成这个所附条件也是要花钱的,当然是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组成,那么能否“扣额”或者“扣税”呢?

我们认为,附条件配建、代建的实质是取得土地支付的代价,由于代价的收益方为政府,其实质是开发企业土地出让金支付的一种方式,相当于拿地的开发企业用应支付土地出让金为政府完成了所附条件,配建了保障房或代建了公益设施(如公园、道路、桥梁),其实是以开发产品或者是代建项目抵顶了部分出让金。

如果上述分析成立,合理的做法是拿地开发企业向政府或者政府指定的业主移交配建保障房时,按照销售处理,开具发票计算销项税金,作为政府应该按照相同的金额开具土地出让金票据,开发企业据此在计算销售额时扣减;代建公益设施的,视同销售建筑服务,公益项目完成按销售处理,政府同样的金额开具出让金票据,开发企业计算销售额时抵减。

遗憾的是我们看到,这样的做法不存在,配建、代建移交后,政府并不出具任何的票据,这就给开发企业造成了一定的麻烦。一般情况下,拿地开发企业均不作销售处理,当然代建、配建过程中的进项税照常抵扣,这样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税收负担,但是其所含的风险不可小觑,因为这种无偿配建或者代建虽然是视同销售的例外,即“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但是如前所述,这个无偿是以少交土地出让金为前提的,此“无偿”非彼无偿,实质是有偿转让,如果按照有偿转让,那就要计算销项税,进项税可以抵扣,但是因没有取得土地出让金的发票,少减计算销项税的土地价款就没有了,相应的缴纳那一部分11%的增值税。如果你还不清楚,那就看一下实例。

假设甲开发公司与政府协商取得一块地,公允的土地出让金为1000万元,经协商缴纳出让金700万元,代建一300万元的公园供居民休闲,此后开发企业如约建好公园移交政府部门,施工企业结算开来专用发票价款270.27万元,税款29.73万元,价税合计300万元,房子也修好卖了。按目前做法,计算销项税的销售额扣减700万元,建造过程外购项目进项税全部扣除,公园无偿移交属于用于公益事业,不视同销售,这样的话对开发公司而言并不多交税款,因为抵减销售700万元,相当于抵扣进项税69.37万元,取得专票抵扣进项税29.73万元,合计99.1万元,与抵扣出让金的结果一样,但是如果税务机关不认可“无偿”,那就要补交29.76万元的增值税了,这是不是埋下的一个定时地雷呀!


0
网友评论 [共0条评论]

【】您好!为了更好的体验我们的服务,请您 OR


评论一下

会员登录
还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用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

返回

您可以选择以下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甘肃方正,一分钟完成注册

Copyright © 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2024 .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陇ICP备15002760号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1号(南关什字民安大厦B塔8楼) TEL:0931-8106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