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本文从税制改革对酒店行业管理的难点入手,剖析税制转换背景下酒店行业的税收风险点,并结合基层实际,提出了强化管理的建议。
一、酒店行业的概况
酒店行业与人们日常生活关系最直接、最密切的行业,营业内容主要包括住宿、餐饮、会议室、健身房、洗浴、娱乐、烟酒、日用百货销售等多个营改增生活服务行业。呈现出点多面广,服务对象层次差异大。
(一)行业定义
酒店是为大众准备住宿、饮食与服务的一种建筑或场所。具体地说酒店是以它的建筑物为凭证,通过出售客房、餐饮及综合服务设施向客人提供服务,从而获得经济收益的组织。酒店业并非一具体的行业分类,一般的综合性酒店都会包括餐饮业、住宿业、娱乐业等行业。
(二)企业类型划分
酒店经营的范围较为丰富,经营规模及经营范围差异较大。以经营范围划分,可分为:单一经营餐饮业、住宿业、娱乐业和综合性酒店;以酒店经营档次划分,可分为非星级酒店、一星级酒店、二星级酒店、三星级酒店、四星级酒店和五星级酒店。酒店中餐饮服务有中餐、西餐、日本料理、韩国料理等,中餐按风味可分为粤、川、湘等菜系,娱乐服务一般有卡拉ok、沐足、桑拿、棋牌、健身等。按照国标行业分类方法,住宿业还可以分为旅游饭店、一般旅馆、其他住宿服务业。旅游饭店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的旅游饭店或具有同等质量水平的饭店活动。一般旅馆指不具备评定旅游饭店和同等水平的一般旅馆的活动。旅游饭店和一般旅馆外的其他住宿为其他住宿服务业。本评估模型主要使用与只提供住宿,一般不提供餐饮的旅店、宾馆或者综合酒店的住宿部分。
(三)行业核算经营特点
1.营业收入波动幅度较大。餐饮、住宿受风俗习惯及展会影响较大。如在节假日和婚庆的好日子,各酒店的酒席和住宿基本爆满。但在非婚庆及展会期间,餐饮、住宿的生意比较被动,须等客人主动上门,客源难以保证,收入欠佳。
2.受成本影响较大。近年来因物价及用工成本的上涨致使酒店行业整体成本增加过大,如水、电、煤气及米、面、油、蔬菜等原料大涨,出现了虽然营业额增长较大但利润增加不多甚至下降的情况,影响了行业发展后劲。从业人员流动性大,营业淡季与旺季的用工情况不一,人工成本不均衡。
3.现金结算相当普遍。在餐饮、住宿、娱乐等部门营业收入中,由于餐饮营业额差异较大,现金结算情况最为普遍,娱乐部门的现金交易也相当普遍,住宿部门因为金额相对固定及金额偏大,刷卡结算最为普遍。对于材料采购,特别是餐饮部门的材料采购,主要原材料在农贸市场购买,现金结算是主要手段。
(四)税制转换对酒店增值税税负影响分析
1.一般纳税人税负分析。原营业税时税率为5%,且计税基础为含税销售额,营业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5%;营改增后生活性服务业税率为6%,计税基础为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税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6%)*6%,不计算进项因素税负为5.66%,因为一般纳税人可以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主要有水、电、天然气等能耗进项,餐厅客房原材料进项,房屋租赁、外来服务进项等,理论税负应该比营改增前下降。
2.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分析。原营业税时税率为5%,且计税基础为含税销售额,营业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5%;营改增后生活性服务业征收率为3%,却计税基础为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最后税负2.91%,理论税负降低2.09%。
二、酒店行业增值税管理的难点
与其他行业相比,一般旅馆业具有现金交易量大,从业人员和消费人员流动性强等特点,目前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收入反映不真实
营改增后,核实酒店行业实际收入并取证是增值税管理的难点,企业隐匿收入的方法主要有三类。
1.将不开发票的现金收入记入账外。主要有:不开发票的经营收入;酒、饮料等供货商支付的促销费、返利,海鲜等供货商支付的进场费、广告费、赞助费;连锁加盟店的加盟费;会员制餐厅的会员费;通过虚开发票并收取一定比例的“开票费”;一些档次较高的餐饮企业宴请、喜宴等集体消费收入比重较高,以打折、特加服务为由,账外收取的收入。小规模和个体酒店,对个人消费采取结算去零、小额礼品赠送等方式多不开发票;以暂无发票为由,开具自制或外购收据给消费者换票;以汽油、柴油等商业发票以及其他行业发票进行结算;签单消费不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或不及时确认收入,少计应税收入。
2.以收入抵减支出少计营业收入。以餐饮收入抵冲承包费、房屋租赁费、装饰装修款、原料款、用餐器具、用餐辅件的购置款等,用洗浴、健身房、歌厅等娱乐项目的增值和兼营项目直接或部分抵顶服务人员工资,只就“结差”部分入账。
3.不按照规定税率申报营业额。 一些中型以上餐饮企业兼营住宿、洗浴、桑拿、按摩、歌舞厅、出租房屋、烟酒日用品销售等收入,还会代理旅游公司、机票、船票等业务,涉及增值税多个税率,企业存在未按照规定适用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分别核算、分别申报纳税,造成税款流失。
(二)财务制度不健全
酒店行业以中小企业居多,从业人员参差不齐。营改增前地税部门主要采取核定征收的管理模式,营改增后普遍存在财务核算不健全、不建账或者建立两套账等情况。另其经营时段主要为休息时间,税务人员很难掌握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情况,为日常管理带来难题。另外企业劳动力在成本中占比较大,政策明确该部分进项不得抵扣,短期内可能会造成企业税负增加。
(三)成本费用核算不明
部分一般旅馆企业成本费用核算不规范,部分摊销费用未取得合法凭证,没有按法律规定年限进行摊销,配套餐饮部分成本无法按规定取得发票,成本费用的真实性难以考证。房屋承租单位在房屋租金支出时未取得合法凭证。未按规定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中列支员工工资或者虚列多列员工工资等。
(四)发票使用不规范
酒店行业不开发票的情形较为普遍,发票的开具、使用也不规范,如用个人消费一般不索取发票、收据代替发票或拿别的企业发票使用等,部分酒店推出送礼品等方式代替开发票。营改增后酒店中的住宿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餐饮和其他应税服务不能开具专用发票,存在不按实际经营项目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
三、酒店行业增值税管理风险
(一)税款流失的风险
企业少计营业收入和虚列成本开支会造成应纳税额的减少,造成税款流失;按季度申报后,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或者按票征税会造成不开票收入的税收流失。
(二)企业虚开虚抵发票的风险
26号公告明确餐饮业可以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成本进项抵扣无法控制,可能带来虚开风险,给税务机关后续管理带来困难。《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明确了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其中包括生活性服务业中的娱乐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服务等,由于税率相同,酒店业纳税人在开票时有可能将以上项目开为住宿服务或者会议服务;另外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差额征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住宿费、门票费、餐饮费等的余额为销售额,再换算成不含税的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假如旅游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对外支付的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小规模纳税人开具3%征收率的发票,一般纳税人按照6%的税率递减销售额。上述情况都可能带来虚开的风险。
(三)税收管理的风险
营改增前,地税系统多以定税方式管理酒店行业,营改增后,由于国地税管理模式不同,企业还没有完全适应国税的管理模式。酒店行业纳税人核算不规范,不能准确核算收入和成本,对于进项做不到应取尽取,上游企业进项发票取得不畅会增加增值税应纳税额,造成企业不能完全实现税负只降不增的目标。
四、营改增后加强酒店行业增值税管理的建议
(一)制定科学管理模式。可以学习地税系统在管理生活性服务业中的先进经验做法,对一些规模较大的企业,运用好信息技术手段,利用电子抵账系统、发票查询系统与发票升级版,设定行业预警值,定期提取疑点指标,对虚开等违法行为开展有力打击。对于难以准确核算收入的小型酒店取消其查账征收资格,严格按照核定程序对其进行核定征收,减少税款流失。积极探索餐饮业农产品核定扣除方式,降低经营风险,防止虚开现象发生。
(二)加强政策宣传辅导。企业财务人员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仍有一定的偏差,特别是在收入核算的确认上,仍存在盲点。税源管理部门应强化日常政策辅导,引导企业规范核算方式,开展纳税提醒服务,树立增值税意识与法律意识,提高企业的税法遵从度,降低纳税风险。加大有奖发票的奖金额度和推广力度,提高广大消费者索票的积极性,减少税款流失。
(三)积极引入第三方信息。加强和公安部门的合作,利用住宿业登记联网系统分析其帐载收入的真实性、房间入住率和入住人数,掌握每个房间的入住率,推算当期营业额,并与纳税人申报信息进行对比分析;通过水务公司、电力公司和天然气公司等相关部门联系,获取企业能耗信息;通过网络和网购信息,掌握企业真实价格、优惠形式和入住情况等信息。
(四)加强企业日常巡查。同时加强建账业户账务辅导性检查,侧重收入真实性、完整性的审核。必要时可以抽审比对结账单、厨房单据或库房单据与附件单据的一致性,进一步查实有无隐匿点菜单、酒水单等原始凭据以达到不计或少计营业收入现象。
(五)注重纳税评估方法。建议积极学习地税管理经验和评估模型,结合增值税实际,运用好入住率分析法、水耗分析法、盈亏临界分析法、发票使用测算法等评估模型,确立评估参数,与申报情况进行比对,来监控业户应税收入申报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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