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与物流辅助服务增值税政策分析(下)

发布时间:2016-09-20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高金平 来源:高金平税频道 阅读数:1320

二、物流辅助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

(一)易混淆税目

1.不动产经营租赁与仓储服务

 仓储服务与仓库出租的区别:仓库出租业务,出租方仅提供仓库的使用权,而不提供保管服务,承租方货物发生霉烂、变质、丢失等情况,出租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提供仓储服务的单位对于货物存储期间的损失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仓库出租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11%,仓库若为2016430日前取得,出租方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征收率5%;仓储服务按照“物流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6%

2.航空服务与航空运输服务

航空服务是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航空摄影、航空培训、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吊挂播洒、航空降雨、航空气象探测、航空海洋监测、航空科学实验等。

3.收派服务与交通运输服务

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其中,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异地收派服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4.货运客运场站中的票务服务

在货运客运场站提供的票务服务,不属于“经纪代理服务”,而应按照“物流辅助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应纳税额计算

1.一般计税方法

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时,适用6%的税率计算增值税。由于人力成本无法取得进项税额,物流辅助服务的进项税额主要来自于场地与设备的购置、租赁费用。

2.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提供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一般计税方法改按简易计税方法时,对于专用于仓储服务的不动产已抵扣的进项税额需按照不动产净值率计算进项税额转出。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3.差额计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6%的税率计算增值税,已在销售额中扣除的承运方运费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亦不得再作进项抵扣。

4.兼营行为

物流企业兼营交通运输服务和物流辅助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分别开票、分别计税,凡是交通运输收入和物流辅助收入划分不清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

5.其他

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机构代办速递物流类业务,从寄件人取得的收入,由总机构并入汇总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收取的上述收入不预缴税款。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36号文件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发生应税行为提前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完成的当天。

实务中,物流企业有时在收取服务费时会分为固定费用(仓储费用)与浮动费用(装卸、搬运等收费)两部分。客户一般会将今后几年的固定费用事先一次性支付给物流企业,变动费用先以保证金的形式支付,待实际业务发生时再陆续冲减保证金。对此,物流企业一次性收取的“固定费用”属于预收账款性质,由于物流辅助合同已经签订,并且仓储服务期已经开始,故预收款应于实际收到的当月开具发票缴纳增值税。保证金作为一项应退还的押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以合同约定用保证金冲抵服务费的日期视为支付,并以此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四)税收优惠

1.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免征增值税。注意下列问题:

1)境外单位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经停我国机场、码头、车站、领空、内河、海域时,纳税人向其提供的航空地面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站场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

2)必须签订跨境销售服务书面合同。纳税人向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空中飞行管理服务,以中国民用航空局下发的航班计划或者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临时来华飞行记录,为跨境销售服务书面合同。纳税人向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物流辅助服务(除空中飞行管理服务外),与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设立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签订的书面合同,属于与服务接受方签订跨境销售服务书面合同。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临时来华飞行,未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的,以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临时来华飞行记录为跨境销售服务书面合同。

3)全部收入需从境外取得。纳税人向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物流辅助服务,从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中国航空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者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设立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取得的收入以及向外国船舶运输企业提供物流辅助服务,通过外国船舶运输企业指定的境内代理公司结算取得的收入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

2.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免征增值税。

3.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出口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并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为出口货物提供收派服务支付给境外合作方的费用)÷当期全部销售额。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为出口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是在境内提供,境内包含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此外,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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