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解答】年度合同是否视同老工程?

发布时间:2016-07-21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1797
      提问:

合同1、年度合同总额120万,承揽A公司所有的零星维修工程,每月不分工程多少,均收款10万,合同从11日至1231日止。具体的维修工程项目可以明确开工时间,有预结算等资料。

合同2、年度合同从11日至1231日止,承揽b公司所有的维修工程,具体合同金额按各零星项目结算。

问:对于合同1,虽然具体的维修工程项目可以明确开工时间,有预结算等资料。但由于不分工程项目,均每月收取10万,是否可视作全年工程为一个大工程,因此是老工程?

对于合同2,由于按项目逐一结算,5月后开工的视作新工程还是老工程?

专家回复:

建筑服务的合同是否按老合同处,财税201636号文件的附件2规定的非常明确。

根据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开工日期在2016430日前,还201651日后确定。

开工日期在430日前的属于老合同。

政策依据: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4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4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0
网友评论 [共0条评论]

【】您好!为了更好的体验我们的服务,请您 OR


评论一下

会员登录
还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用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

返回

您可以选择以下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甘肃方正,一分钟完成注册

Copyright © 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2024 .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陇ICP备15002760号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1号(南关什字民安大厦B塔8楼) TEL:0931-8106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