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解答】年度合同是否视同老工程?
发布时间:2016-07-21 字体: 放大 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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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合同1、年度合同总额120万,承揽A公司所有的零星维修工程,每月不分工程多少,均收款10万,合同从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具体的维修工程项目可以明确开工时间,有预结算等资料。
合同2、年度合同从1月1日至12月31日止,承揽b公司所有的维修工程,具体合同金额按各零星项目结算。
问:对于合同1,虽然具体的维修工程项目可以明确开工时间,有预结算等资料。但由于不分工程项目,均每月收取10万,是否可视作全年工程为一个大工程,因此是老工程?
对于合同2,由于按项目逐一结算,5月后开工的视作新工程还是老工程?
专家回复:
建筑服务的合同是否按老合同处,财税2016年36号文件的附件2规定的非常明确。
根据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还2016年5月1日后确定。
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的属于老合同。
政策依据: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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