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营改增】建筑业营改增答疑辑录(三)

发布时间:2016-07-20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1323
      一、建安企业营改增问题

提问:

我公司有多个项目,自建,以自己的名义立项招投标,属于业主,建成以后能带来经济效益的,现建安"营改增",我方将会选择一般纳税人,我司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

问题一: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工程款都能抵扣吗,如果能抵扣,第一年抵扣的60%是怎么抵扣法?是在当年抵扣的总金额的60%,还是其它?

问题二:营改增前未完工的项目,3%11%,我放弃3%的简易计税,能选择11%吗?

问题三:增值税要求的三流合一,我方母子公司,与施工方签的是母公司,开票方也是母公司,由子公司付的款,三流合一的资金流不一致,为达到三流合一,我方能补签三方协议吗?

专家回复:

1、营改增全面推开后,不动产抵扣将面向所有纳税人。营改增之后,税制过渡期,企业购置了不动产,税款抵扣时需要分两年24个月实施,第一年的12个月抵扣总比例是60%,第二年抵扣40%。近期,国家会针对“不动产抵扣”出台相关细则。

2、可以按11%缴纳增值税,但是没有进项抵扣,税负会增加8%左右。财税201636号文件的附件二中明确: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因为营改增的影响可以补签三方协议。

二、建筑业发票抵扣问题

提问:

我司目前正在进行施工项目,项目在营改增正式改革之前动工,目前如果取得的专用发票是否可以进行进项抵扣?已经付款尚未开票的,什么情况下进项税能用于抵扣?

专家回复:

1、财税〔201636号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因此,建筑业在营改增正式改革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4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4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因此,现在正在进行的施工项目在营改增后如果不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则现在预付款,51日后取得的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三、营改增后建筑安装企业的税收筹划

提问:  

我公司承揽工程项目,目前是开具3%的工程发票,营改增后,税率是否为11%。我们目前的安装成本有一大部分都是人工成本,营改增后,是否代表我们税负会增加,有什么好办法可以避免不?

专家回复:

若不能取得增值税进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计税,税负则不会增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提供建筑务,税率为11%;另外,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税: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  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4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4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根据上述规定,营改增后,您单位如果符合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条件,则不会导致税负增加。

四、简易征收企业注意啦!专用发票该这么用!

提问:

我司属于建安服务行业,想咨询以下问题:

1.我司按简易办法缴纳税款,有的企业让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想问下对方能抵扣吗?

2.我公司业收到了供货单位给开具的专用发票,可认证但是不能抵扣税款是吗?

专家回复:

1、你可以到税务局代开专用发票,取得单位允许抵扣。

2、你公司为简易征收的计税方式,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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