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营改增后,建筑服务项目谈判价格“红线”在哪里?注意点啥才不吃亏?

发布时间:2016-06-24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马锦军 朱恭平 来源:每日税讯 阅读数:1194

20163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其中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款明确,一般纳税人从事下列项目,可以选择按简易方法计税: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具体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4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4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按此规定,大多数一般纳税人承接这类建筑服务项目,都选择简易方法计税。但是,对于接受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如该项目采用的是一般计税方法,只能取得3%征收率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这类纳税人要求对方开具11%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这种情形下,应开展价格谈判,当价格增加到多大幅度双方可接受?以下通过案例说明。

甲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甲公司)开发建设位于市经济开发区A地块普通住宅楼。其中一期工程经市发改委审批,并取得市建设局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开工时间为20164月。乙建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简称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一期土建工程合同,工程含税总价款A万元。 按合同约定,工程所需材料均由甲公司提供。营改增后,甲公司经测算,一期住宅楼应选择一般纳税方法,增值税税负可降低。为此,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按工程款开具11%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同意可在原签订合同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工程造价,但上浮幅度未确定。

乙公司对照财税〔201636号文件后认为,本公司可以有两种选择: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开具11%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计税方法是税法鼓励的。乙公司现分别按开具3%征收率与11%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两种情况,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两税种对企业现金流量影响进行测算(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假设乙公司为该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无进项税额抵扣。甲、乙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率均为25%

从乙公司角度分析。

1、开具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交增值税= A÷1.03×3%=0.0291A

确认收入金额= A-2.91%A=0.9709A

对企业所得税影响金额= 0.9709A×25%= 0.2427A

产生净现金流量流入金额= A-0.0291A-0.2427A= 0.7282A

2、开具11%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交增值税=A÷1.11×11%=0.0991A

收入金额=A-0.0991A=0.9009A

对企业所得税影响金额=0.9009A ×25%=0.2252A

净现金流量流入金额=A-0.0991A-0.2252A=0.6757A

比较两种开票方式,第二种比第一种减少现金流入量= 0.7282A-0.6757A=5.25%A。因此,乙公司应在原来工程价款A万元基础上,与甲公司谈判,增加工程款5.25%A万元,增长幅度= 5.25%A ÷A=5.25%。也就是说,乙公司应按新的价格1.0525A万元,开具11%税率专用发票与甲公司结算。这样,不会减少现金流入量。

从甲公司角度分析。当工程价款增幅在5.25%,接收11%税率专用发票,与接收原3%征收率专用发票净现金流出量相同。

结论:工程价款增幅5.25%,双方均可接受。

本案例从税收角度,比较不同纳税人计税方法差异,通过现金流量分析,供决策层参考。实务中,双方应综合各种因素开展价格谈判,实现合作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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