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税局营改增政策及税种管理问题答复(二)

发布时间:2016-05-25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1597

甘肃省国税局

营改增政策及税种管理问题答复

519日)

1.全面营改增后,其他个人发生应税项目是否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 145)的规定,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情况之外的,其他个人不能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51日之后开具的地税发票缴纳增值税时如何申报,是否如增值税发票一样先进行价税分离?如果申报时既有国税发票又有地税发票如何申报?

答:开具的地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含税销售额,需要进行价税分离,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纳税申报时,填入附表1“开具其他发票中的第3列相应栏次。如果申报时既有国税发票又有地税发票,则合并申报。

3.娱乐业文化事业建设费无法删除?升级版纳税人能否领用定额发票?

答:娱乐业要缴文化事业建设费,故无需刪除(经请示总局,正式文件即将下发)。关于领用定额发票的问题。升级版纳税人从事客运服务、停车场服务等可以领用定额发票。

4.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水电费开发票时发票的填开项目是代收水、电费还是水费、电费?对于物业公司收取的水电费缴纳增值税,是作为物业管理服务的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还是按照销售水、电适用不同的税率缴纳增值税?物业公司都没有销售水、电的经营范围,如果按照销售水、电征收増值税,发票项目按照实际业务开具水费电费,这种行为算不算是扩大发票使用范国的情形?

答: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等,向业主收取相关费用时,如果以自己名义为业主开具发票的,应当作为转售业务,按发票金额缴纳增值税,同时,如果物业公司为一般纳税人,自来水公司、供电局等可以给物业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物业公司不垫付资金,只是将自来水公司、供电局等开具的水电费等发票进行转交,并另外收取手续费的,可暂按代购业务的原则掌握,只就手续费部分缴纳增值税。

根据以上原则,该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水电费时,发票填开项目应为水费、电费,收取水电费应作为转售业务,按照水、电不同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根据总局56日视频政策答复意见精神,物业公司没有销售水、电的经营范围,也可以按照实际业务自行开具水费电费发票。

5.建筑业老项目确认应注意一些什么?

答:老项目如何确认,文件规定非常清楚,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确定。但是,去年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样式有了变化,纳税人430日前开工的项目取得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可能有两种,一种是旧证,上面注明合同开工日期;另一种是新证,不再注明开工日期,则以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为准。这是区分新、老项目的时候要注意的一点。另外,不仅是建筑工程,房地产项目也用建筑施工工程许可证区分新老项目。一个大的房地产项目,一般不只有一个建筑施工许可证,项目可能有多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开发商来说,如果是老项目选择简易征收,新项目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就涉及到进项税额能不能抵扣的问题。如果说一期里的几栋楼有多个建筑施工许可证,企业选择不同的计税方法,老项目没有进项,所以选择简易计税,新项目选一般计税方法,一定要注意,用于简易计税老项目的进项税额要作转出,如果用于老项目的所有进项税额都是430日之前取得的,51日之后取得的进项税额都是用于新项目,那么进项税额不需要作转出。此外,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办法还有清包工和甲供工程,综合起来看,建筑工程大部分都可以选择简易计税,这是落实税负不增加的原则而制定的过渡政策。

6.在保险行业中,存在着大量的个人代理人,他们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营改增之前,营业税是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营改增之后,个人代理人成为了增值税纳税人。由于个人代理人数量多、金额小、流动性强,税收征管成本较高,也涉及到个人利益,敏感性强。

答:联共保业务描述:目前,保险企业联共保业务的资金结算一般由主承保方统一收取保费资金,然后按照承保份额将保费资金向各从承保方予以支付,发票则由主承保方统一向被保险人开具,其他从承保方向主承保方开具发票;在赔付环节,一般是由主承保方统一支付赔款,然后按照风险承保责任向各从承保方收取赔款资金;在手续费支付环节,主承保方统一向保险经纪公司支付经纪费,保险经纪公司统一向主承保方开具全额经纪费发票,非主承保方向主承保方支付保险经纪费时,由主承保方向其他从承保方出具经纪费发票。

从上述保险业务流程和结算方式看,主承保方和各从承保方之间在联共保业务中的关系,类似于保险业务批发和零售、代收转付并存的关系,其目的是为了提高保险业务受理的整体便利性,方便被保险人办理保险业务。如果要求保险企业改变原有联共保业务处理模式,即主从各方分别与客户签订合同、分别结算资金、分别开具发票,将会给保险企业业务办理带来一定困难。因此,营改增后,对联共保业务处理模式可沿用营业税制下的处理方式,在承保环节,由主承保方统一向被保险人收取保费资金,统一开具发票,然后按照承保份额向各从承保方支付保费资金,其他从承保方向主承保方开具发票:在赔付环节,由主承保方统一支付赔款,然后按照风险承保责任向各从承保方分别收取赔付资金;在手续费支付环节,主承保方统一向保险经纪公司支付经纪费,保险经纪公司统一向主承保方开具全额经纪费发票,各从承保方向主承保方支付保险经纪费时,由主承保方向其他从承保方出具经纪费发票。

为了适应保险行业业务需求,减少个人代理人和税务机关的办税成本,拟对保险行业个人代理人问题采取集中代开发票的形式。具体操作如下:保险公司按月或按季汇总代理人清单,注明其姓名、身份证号、代理费收入、是否为个体工商户等详细信息,并经代理人签字确认后,由保险公司到主管国税机关代开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可汇总代开,并将代理人清单留存。对代理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可按规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代理人中的其他个人,按规定视同按次代开发票,对代开增值税发票金额在起征点以上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保险企业可根据需要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按上述规定开具发票。

7.中国电信甘肃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等电信企业反映电信业中小规模代理商量大面广,其中大部分代理商每月代理的手续费较低,如按正常代开发票办理工作量、周期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困难的问题。

答:对具备自开发票能力的小规模纳税人,应申请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对不具备自开发票能力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可比照保险业个人代理人集中代开发票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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