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行业营改增试点政策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16-05-23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安徽省国税总局 阅读数:1343
      1、“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的,在收到预收款时按3%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预缴后还需要办理申报吗?增值税预缴后是按月清算,还是达到时点后统一清算?

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相关规定:

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其中,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不动产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再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而是完成不动产销售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房地产开发企业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是不是用当期预收的房款,根据每套房屋的单价,折算出对应销售面积,再计算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还是采用其他计算方法?

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五条规定,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3、房地产开发企业从销售额中扣除的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但在实际中,一般缴纳土地竞拍保证金才能取得财政监制票据,缴纳其他土地款都是取得缴款书,财政部门不更换票据。所以是否从销售额中扣除的土地价款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

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4、“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不包含市政配套费等政府收费和契税?支付给政府的拆迁补偿款和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能否抵减?扣减土地价款的时候,相应的土地配套费是否可以扣除?

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五条的规定: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因此,不包括市政配套费等政府收费、契税、拆迁补偿款、土地配套费等其他费用。

5、同一法人多项目滚动开发,新拿地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是否能够在其他正在销售的项目的销售额中抵减?

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因此,一个项目的土地价款不得在其他项目的销售额中扣除。

6、项目清算后如产生进项税留抵,如何处理?

答:现行营改增试点政策中没有项目清算的规定。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期末留抵税额可以抵扣以后月份的销项税额。

7、是否有增值税清算制度?

答:根据现行营改增试点政策,没有增值税清算制度。

8、出租地下车位签订的是以租代售的租赁合同,租期20年,但是一次性收取租金,并且有些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出售几十年使用权。该行为在土地增值税上一般被视同转让不动产,在增值税法规下是按照销售还是租赁缴纳增值税呢?

答: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上述出租车位行为,不涉及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永久使用权,因此不属于销售不动产,应按照不动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9、《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第二章第五节第十七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4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过营业税,现在再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还需要缴纳增值税?若不缴纳,申报时如何操作?

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于20164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部门对房地产企业按上述规定补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再征收税款, 也不需要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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