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124号文是总局给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琼地税发〔2015〕195号)》文件的批复,是“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条件的进一步明确,一是仅适用于根据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配售,二是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确定价格的公有住房。
营业税文件在“营改增”期间发布,想必不是最后一个。随着“营改增”的到来,政策衔接中可能还会有此类文件产生,请关注方正税务师官方网站和“甘肃方正”公众微信号,随时随地了解最新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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