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增值也征税

发布时间:2016-03-30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方正税务师 阅读数:1682

 感觉很奇怪,没有增值额,“税”就是零或是负数,乘以适用税率要么是零要么是负数,怎么会有税呢!这就要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和税率来了。

 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是解决某税种以什么对象征哪些税,其实就是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范围,纳税人是指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征税对象则是指纳税义务和征税权利落实的对象,是物也可能是行为。如果我们已经知道了这个,那么肯定就有这样的关系,征税范围越广,税基就越大,征税也就越多。反之,征税范围越小,税基就小,征税也就越少,比如消费税对消费品征税,列举的征税范围越小,在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税收当然也就越小了,离我们远去的营业税就是因为其征税范围越来越小,被增值税蚕食,到最终被吞噬才落得挥手退场。

 增值税吞噬营业税后,征税范围可以说是独霸天下,无税可比,它将包含所有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有些具有生产经营活动的属性,但是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不纳入征税范围会非常难处理,如向政府机关缴的不具有税收性质的有偿费用或者基金,应该是外购项目,因为支付了代价,不纳入征税范围,则视为外购方的增值额,这样就出现了没有增值但是因不能扣除而变成了增值,也就要交增值税的情况。比如房地产企业,买地交出让金500万元,交纳配套费100万元,给施工企业价款600万元,税款66万元,本项目整体出售,售价不含税1200万元,假设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和配套费不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也就是不能抵扣进项税,房地产增值税适用税率和建筑业一样是11%,计算要缴纳的增值税。

 1200*11%-66=66

 这是要交66万元的税,那么增值是多少呢?1200-(500+100)-600=0,为啥还要征税呢?因为1200-600=600,视同有600的增值额,所以按照11%税率缴纳66万。

 这是其中的一个原因。

 税率

 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增值税税率当然也是如此,但是它还是有一定的特殊性,因为这把尺度不能直接衡量某一经营环节的税负轻重,它只能反映征税对象整体税负的轻重。

 增值税将全部经营行为都纳入征税范围,可以说在中国境内是一个无边的征税范围,这个征税范围的对象可就是包罗万象了,处在所有产业不同的阶段或者位置。这样的话,短时间内不同产业、处在产业链上不同位置的行业,可能会出现盈利能力的不同,在市场经济充分的条件下,供需关系会逐步平衡,总体的盈利水平将会趋于一致。但是在干预经济较多的国家,由于有形的手爱动,加上有些短期内不可逆转的因素,政府便给不同征税对象给予不一样的关照,不同征税对象税率有所不同,这样就出现了刚才所说的没有增值也征税的第二种情况,举例说说。

 假设蛋糕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面粉的税率为13%,用100元价款的面粉生产了售价150元的蛋糕,但是马上就过保质期了,卖了100元,同样不考虑其他的任何因素,应交增值税是多少?对应的增值额是多少?

 应交的增值税=100×17%-13=4元,对应的增值额为4÷17%即23.53元。

 面对这样的结果,只能无奈地笑了。这就是没有增值却要征税的第二个可能性了。

 抵扣范围

 这里说的当然是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范围,是指可以抵扣进项税项目的宽度,一般来说,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对象也就是可以抵扣的范围。商品在外购时已经承担了税,下一个环节抵扣也是情理之中、法理之内。但是往往会规定不得抵扣,如支付的客运费用、利息支出不得抵扣进项税,营改增前不得抵扣的外购项目就多了,也就是说,不同的经营行为分属不同的税种或者属于同一税种,但是抵扣范围小于外购支付税款范围时,同样会出现外购支付了代价(当然包含税款,但却变成“增值”的情况,这显然也是造成没有增值要征收增值税情况的第三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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