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销售无形资产营改增政策概要(修订)

发布时间:2016-03-28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方斌国 阅读数:2150
         一、销售无形资产的范围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二、过渡政策

     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销售无形资产差额征税的业务:

      1、单位和个人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让土地使用权的受让原价后的余额和为计税营业额。

      2、单位和个人转让抵债(包括法院判决)所得的土地使用权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抵债时该项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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