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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4号 字体: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5-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201811日至202012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57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