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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2-26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2611
财税[2018]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三、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四、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五、本通知自201711日起执行。201691日至201612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本通知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2月11日


相关法规:

《企业所得税法》(2017年修订)

财税[2008]16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4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

财税[2016]4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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