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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4-06-19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1979

国发〔20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再取消和下放64项行政审批项目和18个子项。另建议取消和下放6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继续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使简政放权成为持续的改革行动。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国务院

                         2014年1月28日  

 附录:涉税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备注

34

扣缴税款登记核准

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取消

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实施的此项审批均取消

35

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对象确定核准

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取消

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实施的此项审批均取消

36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核准

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

取消

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实施的此项审批均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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