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24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2300
财税[2016]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平稳运行,现将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二、本通知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停止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8月3日

相关链接:

财税〔2016〕4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

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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