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关于请配合营改增后车船税征管中有关发票开具工作的函

发布时间:2016-05-31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2167

    特急

税总财行便函[2016]49

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重大决策部署,自201651日起,保险公司营改增后收取保费时将开具增值税发票。为减轻纳税人负担,不改变现有的操作办法,我们确定营改增后保险公司应在开具的保费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信息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近期我局领导赴基层税务部门开展营改增工作督导调研时,发现个别保险公司尚不知道此事。为此,请贵公司尽快将相关事宜通知各保险公司,并协调做好相关系统的对接工作,确保51日后各保险公司能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开具车船税税款信息。

 联系人:翁经纬 63417175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

2016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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