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函〔2016〕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需要明确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使用的增值税发票联次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六联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5月2日
上一篇: 2014年营业税改增值税新政变化
下一篇: 国务院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
【】您好!为了更好的体验我们的服务,请您 登录 OR 注册
Copyright © 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2025 .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陇ICP备15002760号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1号(南关什字民安大厦B塔8楼) TEL:0931-8106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