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3-31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1780

甘国税发〔201684

一、登记范围

国、地税机关共同管理的纳税人办理设立登记(“一照一码”企业补充信息采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纳税人以及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

二、办理规范

(一)遵循原则

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遵循“一家受理发证、两家盖章认可、信息互传共享、资料各自归档”的原则。其中,变更登记采取“老户老办法、新户新办法”的办理模式,即:201641日前已分别在国、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以及“一照一码”企业,变更登记由国、地税机关分别办理;201641日后领取国、地税机关共同核发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以及“一照一码”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办理变更登记。

(二)实现方式

1.一家受理发证。国、地税机关共同管理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只需向生产、经营所在地任意一方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即可,由受理方税务机关核准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2.两家盖章认可。受理方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应同时加盖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专用章,并以税务登记证字号区分发证税务机关,国、地税机关共同认可。

3.信息互传共享。登记信息由受理发证方税务机关通过金税三期系统传递至对方税务机关,同时完成该纳税人在本方金税三期系统中的登记信息共享操作。

4.资料各自归档。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报送的相关纸质资料,由受理发证方税务机关归档管理。对方税务机关需要核查、调取时,受理发证方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三、后续管理

(一)信息维护

税务登记信息需要维护的,发起一方税务机关应在完成维护工作的同时,将信息传递至对方税务机关,确保国、地税机关登记信息一致。

(二)证件补办

纳税人遗失国、地税联合办理的税务登记证件,只需向发证方税务机关报告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三)违章处理

纳税人违反税务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由最初发现的受理发证方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另一方税务机关凭处理方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缴款凭证不再对同一事项进行处罚。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2016330

 

    相关链接: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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