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12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现将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和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实施报批或备案制管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试点纳税人营改增试点实施前(2012年度或2012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期间)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试点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应提供的申请资料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22号令)执行。
二、关于增值税税收优惠
试点纳税人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分为备案类减免税和报批类减免税:
(一)备案类减免税
1.个人转让著作权。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4.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5.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6.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注册在平潭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7.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8.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9.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
10.2013年12月31日之前,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转让电影版权、发行电影以及在农村放映电影。
11.随军家属就业。
12.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3.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14.失业人员就业。
15.营改增期间国家发布的未明确为报批类的项目。
以上项目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由县(区)国税局或承担相同职能的国税机关负责登记备案。
(二)报批类减免税
1.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2.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3.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4.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和东疆保税港区内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本款第1项的退税资格,由县(区)国税局初审,市(州)国税局复审后报省国税局审核批准;本款第2-4项的退税资格及退税额和本款第1项的退税额的审批,由县(区)国税局或承担相同职能的国税机关审核批准。
(三)管理办法
试点纳税人申请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应报送的资料、国税机关办理报批、备案登记的时限和具体要求,按照《甘肃省增值税减免退税操作规程(试行)》(甘国税发〔2009〕6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已审批或备案登记的优惠政策过渡衔接问题
2013年8月1日前,营业税纳税人己经按照政策规定享受的营业税税收优惠,改征增值税后,截止2013年8月1日享受优惠政策未满一年的,纳税人只需提交地税部门审批(备案)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或文件,由国税部门与地税部门提供的信息进行比对。如比对一致,则直接享受税收优惠,不再办理相关手续;如比对不一致,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应当向国税机关重新办理审批或备案登记手续。
本公告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甘肃省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