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发布《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减免退税项目审批和备案制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6-03-03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1716

甘国税公告[201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精神,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减免退税项目审批和备案制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现予公告,自2012101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九月五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增值税减免退税项目审批和备案制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精神,现将我省增值税减免退税项目审批和备案制管理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审批项目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8]4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19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文件规定和《甘肃省增值税减免退税操作规程》(试行)(甘国税发〔200964号)有关程序规定,下列增值税减免退税项目实行审批制管理:

(一)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及销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

(二)安排残疾人就业生产企业增值税限额即征即退;

(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或即征即退增值税;

(四)新华书店销售出版物免征增值税;

(五)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六)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动漫)产品增值税税负超3%即征即退。

本条第(一)项中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省级以上(含省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包括销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和第(二)项及第(三)项的免税或退税资格,由县(区)国税局初审,市(州)国税局复审后报省国税局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第(一)项中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市(州)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包括销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由县(区)国税局初审,市(州)国税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第(一)项中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县(区)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包括销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和第(四)、(五)、(六)项的免税或退税资格,由县(区)国税局或承担相同职能的国税机关和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二、备案项目

根据行政许可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下列增值税政策优惠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产品;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三)粮食经营企业销售军队用粮、水库移民口粮、救灾救济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

(四)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免征增值税;

(五)生产销售、批发、零售化肥及有机肥免征增值税;

(六)生产销售、批发、零售农膜,批发、零售农机、农药免征增值税;

(七)生产销售、批发、零售滴灌带滴灌管免征增值税;

(八)批发、零售蔬菜免征增值税;

 

(九)生产销售、批发、零售饲料免征增值税;

(十)生产销售黄金免征增值税;

(十一)生产销售铂金即征即退增值税;

(十二)随自来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十三)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十四)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十五)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机构疫苗调拨销售免征增值税;

(十六)生产销售军品免征增值税;

(十七)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业务免征增值税;

(十八)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即征即退增值税;

(十九)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陇电分公司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增值税税负超过8%即征即退增值税;

(二十)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二十一)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十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二十三)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二十四) 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流通环节增值税;

(二十五)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白银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免征增值税;

(二十七)与中国国际热核聚变能源计划执行中心签署ITER计划采购包合同并销售给ITER中心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二十八)国家发布的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未明确为审批制管理的项目。

以上项目有县(区)国税机关核实备案登记。

三、管理办法

纳税人申请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应报送的资料、国税机关办理审批、备案的时限和具体要求,按照《甘肃省增值税减免退税操作规程》(试行)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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