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4)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运行情况,现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4中有关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适用的增值税零税率政策,补充明确如下:
一、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取得交通部门颁发的《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或加注国际客货运输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并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二、境内的单位可持上述证书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手续。
三、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6月13日
上一篇: 2014年营业税改增值税新政变化
下一篇: 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您好!为了更好的体验我们的服务,请您 登录 OR 注册
Copyright © 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2025 .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陇ICP备15002760号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1号(南关什字民安大厦B塔8楼) TEL:0931-8106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