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大规模设备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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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实施的保障措施:税收优惠措施(五)

发布时间:2024-08-05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方正税务师 阅读数:616

大规模设备更新改造涉及的增值税优惠

企业参与大规模设备更新改造涉及的增值税优惠主要有两个,一是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二是因外购设备及技术服务等造成增量进项税留抵税的退还。

这两个优惠政策,对企业参与大规模设备更新改造具有重大的影响。

(一)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2023年8月,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下发《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1号公告),明确为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具体规定:

1、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

根据41号公告,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共10类,初步分析与企业相关的包括二类:

一是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二是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这一类技术中心是指按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根据最新的信息,甘肃省经审核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共有25家,甘肃省交通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甘肃省机械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技术中心、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甘肃公航旅路业有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金川集团镍合金有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等,涵盖了交通科学、机械科学、建筑科学等多个领域。

2、享受退还增值税的设备清单

根据规定,享受退还增值税的设备清单是指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具体条件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 的相关规定,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不包括中试设备)。

具体包括:实验环境方面;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实验室专用设备;计算机工作站 ,中型、大型计算机,具体清单详见本书附件内容。

3、退税政策及管理制度

为落实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规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修订发布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根据本办法,主管研发机构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办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备案、审核及后续管理工作。研发机构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应于首次申报退税时,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备案手续,这个办法下发前,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的研发机构,无需再次办理备案。

4、执行时间

根据规定,该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具体从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取得退税资格的次月1日起执行。也就是说,执行的开始时间由企业办理退税资格备案审批开始,执行截止到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结束。

(二)增值税留抵退税

2019年对增增值税进行了规模最大的改革,《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联合下发了(2019年第39号),其中一条是确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由于大规模设备更新改造,其实就是外购货物、服务等,势必引起进项税留抵,因此也就会涉及到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为缓解资金紧张、减轻财务负担,积极享受增值税留抵税退还是非常直接的措施。

1、特定行业全额退还留抵税额

(1)特定行业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公告)、《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税[2022]21号,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的行业包括:“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特定行业判断

特定行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3)退税条件

享受增值税全额留抵退税的企业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①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②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④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4)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计算方式

①获取一次性存量留底退税前:

存量留抵税额=min [2019年3月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019年3月末留抵税额

②获取一次性存量留底退税后:

存量留抵税额=0

增量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③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④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2、一般行业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一般行业

除特定行业以外的全行业企业。

(2)退税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①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②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④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加征滞纳金不属于行政处罚);

⑤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政策的

(3)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计算方式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 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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