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大规模设备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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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实施的保障措施:税收优惠措施(三)

发布时间:2024-08-01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方正税务师 阅读数:675

加速折旧及一次性税前扣除

折旧具有抵税作用,俗称税收挡板,加速折旧以及购置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更具有提前抵税、延迟纳税的作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自2014年以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在不断调整,先后对部分行业新购置固定产放宽加速折旧的适用,同时对相同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单项资产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一次性税前扣除。今年又发文明确,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新的政策替代了原分行业加速折旧和小型微利企业单项资产价值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扣除的政策,适用范围扩大都所有企业,单位价值由不超过100万元增加到不超过500万元,提高了5倍,鼓励设备购置的力度可见一斑。下面分两种情况说明:

一、一次性扣除的条件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7号公告)规定,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这里需要注意三点,一是购置行为发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二是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500万元的标准应该是至价款金额,不包括发票注明的进项税;三是设备、器具的范围不受限制,只要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也不属于房屋、建筑物就可以。

二、加速折旧的规定

?加速折旧是减少企业当期企业所得税税基的税收优惠政策,旨在鼓励企业投资,允许纳税人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的初期提取较多的折旧,以提前收回投资。这种政策通过允许企业在固定资产使用前期提取较多的折旧,使得固定资产价值在使用年限内尽早得到补偿。加速折旧的方法包括?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不考虑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而年数总和法则考虑了固定资产的尚可使用寿命和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总和。

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前述2023年第37号公告规定,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前述两个加速折旧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单位价值超过规定标准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也就是说,企业在规定期间购置设备器具超过规定标准的,可以由两种方式选择,一是缩短折旧年限,二是加速折旧。

缩短折旧年限是指在税法规定的平均折旧年限基础上缩短平均折旧年限,比如《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机器设备的折旧年限不少于10年,现在可以缩短到少于10年。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因此具体缩短的限度应保持在6年以上。由此不难看出,缩短折旧年限是折旧方法不变,折旧年限变短,年折旧额平均增加。

采取加速折旧方法是改变了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Double Declining Balance Method)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残值的情况下,将每期固定资产的期初账面净值乘以一个固定不变的折旧率。也就是说,其计算基础是年初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即原始成本减去已提取的折旧,且不考虑残值),然后乘以一个双倍于直线折旧率的折旧率,实质是折旧率不变而折旧的基数变化,前期折旧较快,后期折旧较慢的情形。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2/预计的折旧年限×100%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期初折余价值×年折旧率

年数总和法(Sum-of-the-Years' Digits Method)是指用固定资产原值减去预计残值后的净额,乘以一个逐年递减的折旧率,计算折旧额的一种加速折旧的方法。其计算基础是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残值),并按照逐年递减的年数比例来分配折旧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数/年数总和×100%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年折旧率

这两种方法都是为了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初期加速折旧,以便企业能够更快地收回投资,从而减轻前期的税负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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