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抵免所得税
(一)基本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017年9月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调整了可以按投资额10%计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目录,规定要求,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的适用目录,统一按《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附件2)执行。同时明确,2008年版二个目录自2017年10月1日起废止,但是企业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购置的专用设备符合2008年版优惠目录规定的,也可享受税收优惠。
2018年8月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财税〔2018〕84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的适用目录进行适当调整,规定统一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见附件)执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同时废止。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购置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符合2008年版优惠目录规定的,仍可享受税收优惠。
2024年7月12日,财政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4年第9号),规定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
(二)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的条件及争议解决 1、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的条件 专用设备投资抵免,实行企业自行申报并直接享受优惠、税务部门强化后续管理的机制。也就是说,无需税务机关审核、单独报备,而是由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自行按规定编制年度纳税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税务部门采取税收风险管理、稽查、纳税评估等方式强化后续管理。 享受投资抵免所得税优惠的专用设备,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这里所说规定的条件是指规定目录所列明的设备类别、设备名称、性能参数、应用领域和执行标准,所投专用资设备不符合目录要求项目的,不得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2、争议解决机制 企业申报了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优惠,税务部门如果有不同意见,但是又不能准确判定企业购置的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指标等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可提请地市级(含)以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等部门,由其委托专业机构出具技术鉴定意见;不能准确判定企业购置的安全审查专用设备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指标等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可提请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报请应急管理部,由应急管理部会同有关行业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出具技术鉴定意见。 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部门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三)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抵免所得税 2024年7月12日,财政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4年第9号)。该政策旨在保障国务院大规模设备更新改造行动方案的实施,鼓励企业对现有的节能节、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进行数字化和智能改造,从而提升企业设备的技术水平和工作效率,推动发展和高质量发展。完整准确把握本文的内容是享受优惠的前提,充分享受优惠是获得政策利好的关键,防范本文可能的风险是保障。 文件明确: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主要涉及三个问题: 一是享受政策的改造投入发生期间。按规定是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在这一期间发生的改造投资,无论是对规定期间前已购入专用设备的改造还是期间购入的专用设备改造,都应属于在规定期间;另外,虽然在这一期间发生了专用设备改造投资,但是不一定过期就不能享受,只要在规定期间改造发生投资,在规定期间以后享受抵免也应该是不违反规定期间的。 二是抵免限额。抵免限额是按照改造设备的历史成本或者叫购置原价的50%计算确定,实际改造投资小于规定抵免限额的按实际投资计算,实际投资超过规定抵免限额的,则按限额计算。 比如某企业对节能设备进行数字化智能化改造,设备于2020年购置,入账计税基础1500万元,当年申报抵免企业所得税150万元,2024年底前完成改造,预计不含税支出800万元,本年可以抵免的限额为750万元(原计税基础1500*限额比例50%),实际投资800万元,超过限额50万元,由此可以抵免的基数为750万元,抵免企业所得税75万元。 至于抵免比例及结转抵免的规定都和原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的规定一样,不再赘述,需要说明以下几点: 1、被投资改造的专用设备范围 文件明确:“本公告所称专用设备,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财政部 税务总局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财税〔2018〕8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的专用设备。专用设备改造后仍应符合上述目录规定条件,不符合上述目录规定条件的不得享受优惠。上述目录如有更新,从其规定。”文件对可以享受抵免税额的专用设备范围有明确的规定,准确理解是正确适用政策的基础,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改造的设备在规定的目录范围,当然可以享受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可能已经享受或者虽未享受,但是没有超过规定期限可以更正申报享受; 二是改造的专用设备改造后仍应符合相应的目录规定条件,也就是说,应该是其功能得到了提升,用途、性能等没有发生变化。 三是规定目录如有更新变化的,规定是按更新变化后的目录确定该投入加计的专用设备范围。如果改造的专用设备再远目录,而不在新目录,或者改造的专用设备不在原目录而在新目录,对其进行规定的改造,均应可以享受抵免。 比如,某企业2022年购置环保专用设备三件,分别是A、B、C,价款分别是1200万元、800万元和1500万元,当年由于工作失误,判定A、B符合规定目录条件,申报享受抵免所得税200万元,2024年计划对三项设备进行智能化改造,分别投资300万元、180万元和700万元,经专业设备机构判断,C设备也符合规定目录条件,购置当年漏申报享受抵免。在这种情况下,A、B改造投资按规定可以抵免,但是C改造投入是否可以抵免呢?我们认为根据文件结合相关规定,改造投资可以抵免,并且因误申报而少抵免的150万元亦可补充申报。 2、专用设备改造内容争议解决机制 文件明确:“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是指企业利用信息技术和数字技术对专用设备进行技术改进和优化,从而提高该设备的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具体包括数据采集、数据传输和存储、数据分析、智能控制、数字安全与防护及相关部位规定的其他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情形。 文件对每项内容都有具体的描述,问题在于改造内容最终判断确认权限在哪里?本文第十条给了清晰的规定,一是企业应事先制定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方案,或取得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以备税务机关检查;二是如果和税务机关对改造内容发生争议,又不能准确判断是否属于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的,可提请地市级(含)以上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科技部门等鉴定。 3、改造投入的确定 文件明确的改造投入,是指企业对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并形成该专用设备固定资产价值的支出,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专用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这里需要特别注意,一是改造过程中发生的,且按规定应计入被改造固定资产的价值,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肯定不符合改造投入的条件;二是不包括外购项目数字化、智能化软件、设备等支付退还的税款,也就是改造投入不含按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和没有抵扣进项税但是已经按规定的退还的增值税;三是因改造而发生运输、安装、调试等支出的,无论会计如何处理,均不得作为抵免税额的改造投入。(相应的会计处理,详见我所编著《工业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操作指引》相关章节) 4、享受优惠的排除性行为 享受优惠的排除性行为,是指按规定可以享受抵免税优惠,由于发生行为导致优惠应终止,并补缴抵免税款的行为。根据文件规定,虽然专用设备改造投入符合规定的抵免条件,但是如果发生以下情形,不再符合条件,并补缴抵免的税款: (1)在专用设备改造完成并抵免所得税后五个纳税年度内发生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专用设备,承租方对其进行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租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这种情况不受抵免后五个纳税年度的影响。 (3)文件还规定,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资金进行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得抵免企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无论将财政拨款作为征税收入还是不征税收入,相应的符合条件的改造投入均不可以抵免所得税。 (4)改造投入符合会计核算规范,以被改造的独立设备为对象单独核算,分别准确、合理归集相关支出,对相关支出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本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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