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3-24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3088
[财税〔2016〕36号]

方正提示——依据财税[2017]5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2017年7月1日起,本法规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七条同时废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第4点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5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5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323

相关附件链接——

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条款失效]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条款失效]

附件4: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0
网友评论 [共0条评论]

【】您好!为了更好的体验我们的服务,请您 OR


评论一下

会员登录
还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用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

返回

您可以选择以下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甘肃方正,一分钟完成注册

Copyright © 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2024 .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陇ICP备15002760号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1号(南关什字民安大厦B塔8楼) TEL:0931-8106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