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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字体: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2018-06-15


方正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本文全文废止。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有关规定,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

  国家税务总局依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865日国家税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公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615

 

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附件下载:

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