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10月20日
相关链接:
财税[2015]9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7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