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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 字体: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7-12-27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现将小微企业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11日起至202012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1227

 

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