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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


国税办发〔2011〕132号 字体: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1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新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见附件1)已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并于2011111日起实施。根据税收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税务总局研究决定,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201211日起在税务系统税收征管、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等工作中全面实施。

各单位接通知后,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学习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新旧类目对照表》(见附件2),做好使用新标准的各项准备工作和历史资料的调整工作,确保税收征管系统平稳运行及2012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的落实。

 

相关法规: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税收的关系

办字[2018]52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兴行业登记并使用新修订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17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关于批准发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公告


附件下载: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rar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新旧类目对照表.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