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鉴证服务
项目类型:鉴证服务
项目编号:jz201204
服务目标:证实委托人申报税前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及加计扣除真实、合法、完整,出具鉴证报告,并经税务机关审核在税前扣除实际发生研究开发费用的基础上,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50%。
适用范围: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当年发生研究开发费用,且研究开发项目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以内。
项目定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鉴证,是指我所接受纳税人委托,对委托人年度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申报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金额事项,依据《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实施必要的审核,提出鉴证结论并出具鉴证报告,作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必备的证明文件。
服务内容:
(一)获取并评价委托企业有关研究开发的内部制度、会计核算,了解研发机构的情况;
(二)获取研发项目立项审批、预算、与研发项目相关的合同、协议,审核研发项目是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以内。
(三)审核确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分别研究开发项目统计实际发生的费用,按照要求的费用项目审核、分摊研究开发费用,审核确定加计扣除的基数;审核研发项目转为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确定摊销额可加计扣除的金额;
(四)关注委托开发、联合开发等开发项目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申报;
(五)对未独立设立研发机构的企业,关注研发费用与其他费用的划分,确定属于研究开发费用支出;
(六)归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应申报的资料;
(七)编制《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出具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鉴证报告。
服务期限:
业务约定书签订后,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前完成。
售后服务:
(一)向委托单位提出研究开发管理、核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保证研发费用税前扣除充分。
(二)税务机关受理审核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提出异议时,向税务机关说明、申辩有关问题,尽力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根据客户需要提供研发费用的账务处理咨询意见或者建议。
服务承诺: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审核通过经审核鉴证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因本所执业人员过错,造成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错误,给贵公司造成损失,由本承担。
委托程序:
1、委托企业可以向我所办人员提出办理需求,经与办人员面谈沟通确定相关事项;
2、约定办理期限及相互权利义务及服务费用、支付方式,签订《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建立项目合作关系。
服务团队: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收费标准及报酬支付:
参照执行甘肃省发改委制定的税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项目 | 计费依据 | 计费依据级距 | 费率 | 备注 |
研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鉴证 | 按研究开发费用鉴证金额计费 |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部分 | 1.5% | 收费起点不足1000元的,按照1000元收费。 |
100—500万(含500万)部分 | 0.6% | |||
500—1000万(含1000万)部分 | 0.4% | |||
1000—2000万(含2000万)部分 | 0.2.5% | |||
2000万—5000万(含5000万)部分 | 0.15% | |||
5000万以上的部分 | 0.1% |
委托我所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的,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6.5折优惠。
签订《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后,支付费用的40%,出具报告支付50%,剩余10%作为质量保证金,待税务机关受理审核企业所得税申报后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