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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16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1536
财税〔201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4元/升提高到1.52元/升。

  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元/升提高到1.2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三、本通知自2015年1月13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月12日

附件1:



成品油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单位:元/升

税目

税率

成品油:

 

    1.汽油

1.52

    2.石脑油

1.52

    3.溶剂油

1.52

    4.润滑油

1.52

    5.柴油

1.2

    6.航空煤油

1.2

    7.燃料油

1.2

附件2:




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表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简称)

税率(元/升)

27101210

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

1.52

27101220

石脑油

1.52

27101230

橡胶溶剂油、油漆溶剂油、抽提溶剂油

1.52

27101911

航空煤油

1.2

27101912

灯用煤油

1.2

27101919

其他煤油馏分产品

1.2

27101922

5-7号燃料油

1.2

27101923

柴油

1.2

27101929

其他燃料油

1.2

27101991

润滑油

1.52

27101992

润滑脂

1.52

27101993

润滑油基础油

1.52

27101999

其他重油及重油制品

1.2

27102000

石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以及以上述油为基本成分(按重量计不低于70%)的其他税目未列名制品,含有生物柴油,但废油除外

1.2

ex38260000

不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用生物柴油(BD100)》标准的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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